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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若干问题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11    更新时间:2009-10-26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是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就成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最重要法律文件。考虑到公司章程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笔者借本文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法律问题作一简要分析探讨,籍此呼吁和强化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们对章程的制定和遵守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章程的约束力
新《公司法》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将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扩展到包括经理在内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百一十七条)。
二、应当记载的事项
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减少,也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减少了,扩大了公司的自治空间。
1、删除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由原来的十一项减少到八项,将“股东的权利的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这三项由原来应当记载的事项予以删除(第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由原来的十三项减少到十二项,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予以删除(第八十二条)。这些方面的内容在新《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使再规定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不再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
2.修改事项
一是根据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章程相应增加了出资时间的规定,同时,为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相衔接,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增加出资时间外,还增加了出资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二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把原来体现股东个人的意志调整为股东集体的意志。与此同时,也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
三、关于章程修改
新《公司法》对因股权转让修改章程作出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在《公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涉及章程修改,因同意股权转让的比例与章程修改表决通过的比例不同,股权转让与章程通过的方式也不同,往往出现股权能够转让,而无法通过章程修改的现象,使得股权转让无法实现。为此,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四、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规定的关系
在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关系上,对有的事项确立了章程规定优先的原则,对有的事项将章程的规定作为补充。新《公司法》中有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出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规定……的出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可以对……规定”、等的表述多达30处,这里还不包括有关条款适用的规定。特别是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外投资或担保、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作出的规定,直接涉及公司内部管理和公司的经营行为,按照公司自治原则,法律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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