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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培训类机构注册登记的规范意见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86    更新时间:2009-10-26
各分局注册科(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类机构的登记管理,统一本市注册窗口受理口径,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以下规范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鉴于目前尚未出台民办学校办理企业登记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故工商部门对本市范围内民办教育类办学机构不予登记。凡有申请人申请的,建议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对企业申请含有“培训”内容的经营范围的,按照以下意见执行:
(一)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范围的,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予以登记;
(二)申请人才中介服务中涉及培训经营范围的,凭人事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予以登记;
(三)申请从事“四技”或“八技”服务中涉及培训内容的,按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入股”的内容核定。
(四)对申请从事企业或系统内部技术培训服务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 (员)工培训”;
(五)申请其他培训的经营范围的,暂不予以登记,可以建议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对于本规范意见下发前已经核准的含有“教育培训”等经营范围的企业,各分局应当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及企业年检时要求其规范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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