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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注册资本分缴试行办法》的操作意见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29    更新时间:2009-10-26
一、适用范围
全市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开业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登记程序
1、咨询发表
窗口受理人员在接待咨询中,凡涉及注册资本分缴出资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除发给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需的表式外,另需一次告知《企业注册资本分缴试行办法》中注册资本分缴要求、章程、营业执照标注等内容。并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予以明显标识。
2、受理、审核
窗口受理人员在受理接待中,必须严格按照《注册资本分缴出资试行办法》认真审核,按照企业正常受理时间程序执行。
涉及注册资本分缴出资的公司开业和变更登记须由三级或三级以上注册官核准。
3、金管工程操作
(1)根据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在登记系统的实到资本一栏中输入。
(2)在出资计划中根据股东约定出资计划进行输入。
(3)执照有效期按照最后一期注册资本到位日期核定。
(4)分期出资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审核注意事项
1、出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股东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部分,其缴纳方式必须按《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且数额不得低于三万元人民币,未足额出资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2、转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付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缴清剩余出资,并办理股权内部转让登记,也允许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向股东以外的出资者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方式进行转让,其出资方式、期限不得改变。
3、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认缴新增资本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4、减资。确定无法缴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的,应当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但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注销(清算)。确定无法缴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缴出资的,且未达到《公司法》规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过程中,当公司资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股东应以对等的其它方式资产弥补,并用以抵偿公司债务。
6、章程的相关规范条款。全体股东应将制定的出资计划、分期出资日期、出资金额以及对未按期足额缴付的,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章程中载明。
四、其他事项
1、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规定的,不适用此办法。比如:《拍卖法》规定设立一家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的,则不适用此试行办法。
2、股东因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清剩余部分的出资额使执照有效期过期的,在“金管工程”中给予警示,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3、由专人负责做好每月对注册资本分期出资公司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局。
4、在执行过程中遇各种问题,均以书面方式交到专人汇总上报。
本操作意见自二00五年九月八日起施行,由市局企业注册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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