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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47    更新时间:2009-10-26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和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合理疏导无照经营行为,维护管理秩序,促进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登记的内资企业。本意见规范的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住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二、企业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2、用邮寄和电话方式可以联系的;
3、固定的;
4、有符合要求的使用权证明文件的。

(二)将产权证明上同一部位、室号的房屋出租给两家以上企业的,应由产权人做出书面划分说明附场地分割平面示意图并由承租人确认。

(三)以下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登记: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
2、违章建筑;
3、未竣工。

三、企业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包括下列文件证件:
1、产权证明;
2、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二)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三)如申请人确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文件证件的,也可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作为产权证明:
1、一个月内的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2、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办公室批准文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属于教育、卫生等系统房产的,提交建设项目许可证及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文件;
4、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与房地部门签订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5、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市及各区县的民防办公室出具的《民防工程使用证》或在审批意见栏盖章同意的《民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6、属于已竣工临时建筑的,提交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7、属于军队房屋,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8、属于已竣工无产权证的房屋,如是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屋交接书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如是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双方的名称。出租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委托人或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该是实际使用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也可由其拟任法定代表人代为签署并在承租人一栏应填写筹建企业的名称。企业成立后签署的合同是以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名义的,则应该要求签署人出具一份关于该合同签订系作为该企业经营场所的说明。
2、租赁地址。租赁地址必须与产权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写明具体部位、室号。
3、租赁期限。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算,合同终止日不得早于登记日期)。
承租方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需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租房合同中写明可以转租的除外。

四、特殊类型房屋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一)对于已办理过“居改非”手续的房屋按以下情况处理:
1、已办理过“居改非”手续的房屋可继续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但登记在该房屋的经营体注销或迁出的,或该房屋转租的,需重新办理“居改非”手续,否则该房屋不得再登记为新企业经营场所。
2、超过“居改非”有效期限的房屋,可以继续作为已在该地址注册登记企业的经营场所。

(二)以军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对上海有管辖权的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房屋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也可提交经军队房管部门加盖印章确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凡军队房地产为整栋房屋只有一张《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应提交整栋房屋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军队房管部门确认并做出书面划分说明附场地分割平面示意图。
转租军队房地产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另行提交转租合同及原出租方同意转租并经军队房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以公有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各区房地集团应提供相关授权文件给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是集团委托给其下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亦需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书。

(四)市场内的经营户原则上应有固定摊位,并签订租赁协议。自产自销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属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交市场经营管理者,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属地工商所备案。

(五)对于已竣工的临时建筑,在申请人已符合其他登记条件的情况下,颁发营业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营业执照,并且营业执照有效期不能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五、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居改非”房屋,是指根据原《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过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
临时建筑,是指经规划部门许可用作商业的临时房屋。

(二)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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