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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条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99    更新时间:2017-03-10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规定基本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处理原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该条款的出台,原意针对当时出现的“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然而该解释实施十余年来,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夫妻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另一方大肆举债、不知情的一方却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也大量发生,甚至出现了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等产生的债务让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这也使得要求修改、废除该条司法解释的呼声渐长;而本次补充规定的出台可谓是最高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引起的争议所作出的回应。

    然而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被查明的虚构的债务及非法债务本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将这两种情形列为补充规定并无新意;而第二十四条遭到诟病的实质: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其实并没有改变。

    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证明债务非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务人的配偶即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当配偶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方能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消极事实,让先前对债务的存在一无所知的配偶证明这一事实,其难度可想而知。在实践中,能够完成这一证明的屈指可数。

    综上所述,本次新增的两款补充规定实质上是对实践中裁判规则的重述,对于指导基层法院更为审慎地处理该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并不能真正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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