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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干妈”商业秘密被窃事件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业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658    更新时间:2017-05-15

去年5月,老干妈公司发现本地超市一款水豆豉,虽然品牌、外包装均不同,但两者口感却高度相似。经查,涉嫌窃取此类技术的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老干妈公司也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警方立案调查,并将侦查重点放在老干妈公司离职员工贾某身上。据悉,贾某具有大学本科文化水平,2003年至2015年4月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由于职务工作需要,他掌握了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包括水豆豉的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内容。贾某在其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2015年11月,贾某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所谓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特征: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2.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4.管理性,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相关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上可知,经营者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泄密

1.建立秘密档案制度。

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类别建立秘密档案,保存好开发、研制、获得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种原始资料,以证明企业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人。

2.建立秘密保密机制。

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及保管等不同环节,运用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和技术手段,通过警醒标志、文件加密、阅读范围控制等方法,增加商业秘密获取的难度,降低泄密风险。

3.建立秘密保护制度。

明确企业内部权责,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通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以及涉密人员离职后的保密跟踪等方式,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协议或合同中对保密的内容和措施要尽可能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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